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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作者:物电研究生办  发布者:物电研究生办   发布时间:2021-05-21  浏览次数:282

学院各位老师:

根据《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附件1)相关规定,为做好我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凡在我校从事科技活动的个人,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可以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凡准备申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金华市科学技术奖,必须先办理成果登记。

二、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具备的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成果权属没有争议;

3.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4.不涉及国家秘密;

5.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6.已经登记过的成果不重复登记。

三、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础理论成果:

1.学术论文、学术专著;

2.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

3.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4.《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技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科技成果相关技术文件,资料以及电子文档各一式一份。

(二)应用技术成果:

1.相关的评价证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或成果鉴定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行业准许证明等);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以及研制报告、查新报告、用户证明等;

2.《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技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科技成果相关技术文件,资料以及电子文档各一式一份。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

1.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意见或验收意见等);

2.研究报告;

3.《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技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科技成果相关技术文件,资料以及电子文档各一式一份。

四、科技成果登记程序及相关说明

1.2020年起科技成果登记采用网上登记的形式,网络登录入口详见《科技成果登记说明书》(附件2);

2.注册账号并成功登录浙江省成果登记系统后,请详细阅读科技成果登记的办事指南,填报内容严格按照办事指南和系统提示进行,填报内容须真实、准确。科技成果登记表是必传附件。论文、论文被引用证明、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报告、应用证明、科技查新报告等可作为成果证明材料上传至其他附件。

3.填写完毕保存后上报到学校审核;

4.学校审核,并负责打印盖章及上传盖章后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学校审核通过后即上报至浙江省科技评估和成果转化中心。

5.浙江省科技评估和成果转化中心审核通过后,科技厅网站上公示15天,公示完成并无异议,可以下载成果登记证书。

科技成果登记可随时进行,科研院集中组织登记审核时间是每年4月底和9月底。科技成果登记决定是否可以申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请各位老师积极进行成果登记。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和科技成果登记操作说明详见附件。

联 系 人:马松霞,联系电话:82289801/689801

  

附件:1.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doc.doc(浙科发成〔201244号) 

      2.科技成果登记操作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