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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研究生办-吴瑛  发布者:研究生办-吴瑛   发布时间:2023-05-24  浏览次数:322

各位研究生导师: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浙师研字〔20209号)《浙江师范大学关于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若干意见》(浙师研字〔202146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对2023年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核与认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2023年拟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全体研究生导师(含校外研究生导师)。其中,以下两类导师无需申请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已取得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2022年新增列的硕士研究生导师。

二、审核依据

按照《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附件1)和《浙江师范大学关于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若干意见》(附件2)的相关规定审核。其中,申请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还需参照《浙江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资质和科研要求》(附件3)的相关规定。

三、审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524-531,导师本人填写相应的招生资格审核表(附件4或附件5)发送至slxxyb@zjnu.cn,或纸质稿交学院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办公室(20-21幢连廊309室)。

(二)61-612日,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评审申请人材料,评审结果须以学位点为单位在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学院统一将《浙江师范大学收据是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汇总表》(附件6)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

(三)613-619日,研究生院复核各学院评审结果,以学位点为单位公布2023年具备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导师名单。

四、注意事项

(一)每位导师申请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不得超过两个一级学科学位点,申请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得超过两个专业学位类别。

(二)对于已离职的研究生导师,学院应与导师进行充分沟通后,做出取消其导师资格或转为校外导师的决定,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对于取消导师资格的导师,学院应妥善做好研究生的转导师工作;对于转为校外导师并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导师,应由本人填写《离职教师转为校外导师申请表》(附件7),承诺按照我校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切实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确保研究生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符合浙江师范大学的相关规定,至少有1项成果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学生第二,且浙江师范大学为唯一署名单位)。

(三)校外研究生导师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内的校外研究生导师可申请2023年的招生资格,聘期已满的校外研究生导师必须在重新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后方可申请招生资格。

(四)校外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由学院配备合作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其指导的研究生符合申请助研条件的,由学院统筹安排落实,鼓励校外研究生导师以项目形式把经费划入我校作为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助研津贴的发放、学术交流的费用、发表论文和申请发明专利的费用等。

(五)研究生导师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并提交《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审核通过的导师方可招收指导2023级硕士研究生。未获得招生资格的导师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无法被研究生选为导师,未按照规定执行的学位点将被扣减下一年度招生指标。


附件1: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pdf

附件2:浙江师范大学关于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若干意见.pdf

附件3:浙江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资质和科研要求.pdf

附件4:浙江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docx

附件5:浙江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docx

附件6: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汇总表.xls

附件7:离职教师转为校外导师申请表.docx

物理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2023年5月24日